[color=blue]早在1995年,“塑造健全人格”即被写入学校办学理念,其合理性是勿庸置疑的,属于常识。不过,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对该概念予以诠释和解读。 现在,让我们首先面对第一个概念——人格。 请看下面三句话: 第一句:权威人格本质上是一种非对称人格。 第二句:爱因斯坦不只是一位卓越的科学家,也是一个人格高尚的人。 第三句:任何人和组织,都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。 请注意,三句话里,都使用了“人格”一词。 不难发现,虽说三句话都使用了“人格”一词,但,该词在各句中的含义并不相同。 第一句中,指人的性格、气质、能力等特征的总和;第二句中,指个人的道德品质;第三句中,指人的能作为权利、义务的主体资格。 以上解释,出自《现代汉语词典》。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来说,精准度不足。但,其大致方向和范畴是对头的。 由此可见,人格存在着三个维度——个性心理特征维度;道德维度;公民维度。 “培养健全人格”的各项工作,我们也必须具备这三个维度的考量。 惯常而言,“道德”是我们会敏感到的第一个词。在我国,通常把德智体并列,而且特别强调“德育为首”。这个没错。问题是,同时,我们还必须清晰地意识到,我们所言的“德育”,并不能简单等同于“道德教育”。在“德育”与“道德教育”之间划一个等号,是对德育概念的“狭隘化”。客观上,构成对德育概念的阉割和矮化。 比如,一个学生在某节课堂上表现出烦躁不安,客观上,很容易构成“不尊重老师”的现象。这种事的可能性之一,就在于,或许,他所烦躁的事儿,根本与老师无关,纯属一个“个性心理”问题。教师想要帮助学生解决这个问题,最好是从“个性心理”维度入手,所需要的知识,更多的应该在心理学范畴。但很多时候,我们却只知道从“道德维度”着手,对其进行一些简单的“道德谴责”。这就相当于,一个人患了“风热感冒”,医生的却选择了按照“风寒感冒”的路径去治疗。病症判断错了,药方自然会错,治疗效果自然不会好。 又比如,一个学生侵犯了另一个学生的正当权益。这是一个“公民维度”的概念,所需要阐明的,首先应该在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”层面。如果我们的教师不明了这一点,还是从道德维度去解读,那么,充当无原则的“和事佬”便成为或许的工作选择。我们或许会教受害人选择“宽容”。事实上,宽容与不宽容,完全是当事人的权利。到了该宽容的份儿上,他会选择的,而在道德帽子重压下的被迫的宽容,并不利于教育肇事者,也不利于给受害者以公平。 当然,说了半天,并不是说“道德教育”不重要或应该取消。道德教育的重要性,一点也不能削弱。我的意思是——道德教育并不等于“德育教育”的全部。 概念是判断和推理的前提,厘清概念,是我们从事一项工作时所必不可少的前备程序。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,西方科学与哲学的源头,就特别注重“概念”一词。一个概念提出,必须首先清晰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。也就是说,这个概念有多大,应该如何解释,为什么是它而不是别的概念;这个概念涵盖着哪些范畴,与哪些概念之间存在着显现或潜在的联系。 本学期,学校提出的工作重点之一,就在于“塑造健全人格”。我想,对“人格”一词进行一番思考和界定,对其关涉的相关范畴进行一番圈定和确认,不是没有意义的。 以上所述,不一定准确。一家之言,欢迎大家踊跃参与讨论。[/color]